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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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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卫生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4-07-20 实施时间:1994-07-20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吡啶硫酮锌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
  (1994年7月20日)


  经专家组研究,对《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表4“化妆品组分中限用防腐剂”中第33号物质“吡啶硫酮锌”作如下补充:
  作为防腐剂使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仍为0.5%;作为去头屑洗发产品使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1.5%。本标准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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