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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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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4-04-05 实施时间:2004-04-05 效力级别: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5日 [2004]行他字第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韡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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