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为规范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确保统计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此细化标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因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被处理后,再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差错比例[(上报数—应报数)/应报数=差错比例,错报或漏报指标占应报指标的比例]在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按照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罚:①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上报数与应报数的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②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③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差错比例在30%以上5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按照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罚:①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②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③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差错比例在50%以上7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按照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罚:①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②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③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差错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按照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罚:①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②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③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5、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违法差错比例超过100%的,给予警告,并按照以下几种情况予以处罚:①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②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③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违法差错不以货币计量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视为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予以如下处罚:①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②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领取或签收《统计调查表》、《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催报通知书》、《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向调查人员提供调查资料、拒绝签章调查笔录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具备对抗效力的其他规章阻碍统计人员独立上报统计资料、阻碍统计调查、阻碍统计检查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统计调查或统计检查的,视为情节严重,并予以如下处罚:①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②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并予以如下处罚:①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②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迟报统计资料的: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一年内迟报1次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工作任务的
(一)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三)裁量细化标准:
1、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经再次检查发现,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相关指标解释: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是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催报、电话催报、短信信息催报,未按照相关要求限期报送统计资料的。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应报数额与实报数额存在差异,“以少报多”或者“以多报少”。
4、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少报某报表中的一项以上指标或者一套报表中的一张以上的报表。
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包括以统计人员不在、设备故障、单位规章制度等为由,不提供统计资料的;利用门卫或单位值勤人员等阻碍统计调查人员进行统计调查的;明确不接收或者拒绝接收(签收)统计调查表、查询书、催报书、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
备注:
1、本标准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2、本标准中所细化的罚款额度,将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客观事实、主观因素,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因素,在处罚裁量细化标准额度内予以确定;
3、本准备中所细化的罚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的3%;
4、本细化标准解释权归珠海市统计局。
《珠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由珠海市统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施行,原《珠海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珠统字[2012]6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