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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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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4-04-16 实施时间:2004-05-01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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