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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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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00-05-08 实施时间:2000-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0〕75号 2000年5月8日)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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