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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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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1994-04-04 实施时间:1994-04-04 效力级别:司法指导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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