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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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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00-08-03 实施时间:2000-08-03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转发《中西部
  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署税〔2000〕4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鼓励外商投资,进一步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对外经贸部联合拟定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确认书的填制规范及办理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我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第四条及其宣讲材料(署办税〔1999〕399号)予以明确。中西部地区有关海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文件明确的规范和规定办理。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有关内容总署将尽快补充到《减免税管理系统》中,供海关审批时使用。海关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等比照署税〔1999〕1062号文件规定办理,项目性质为“I”,征免性质代码为“789”;对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设备等按照署税〔1999〕791号文规定办理,征免性质代码为“799”。

  三、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密海关监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好国务院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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