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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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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环境保护部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6-03-03 实施时间:2016-03-03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环监函[2016]38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请示》(辽环〔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的有关规定,你厅通过研究测算确定的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为0.05千克,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前,经公示后,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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