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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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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1997-11-20 实施时间:1997-11-20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粤府(1997)92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1997〕45号)一并贯彻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健全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逐步完善,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和本系统的群众生活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重点了解在职职工、下(待)岗人员、退(离)休人员中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数、类别、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基本情况,确保保障对象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三、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保障对象所需的保障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现在实行保障金由财政和单位、部门分担办法的地方,1998年底以前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农村保障对象所需的保障金,由县(市、区)、乡镇财政和管理区(或自然村)集体经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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