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
>
国家海洋局关于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审批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审批的意见

分享
颁发单位:国家海洋局 时效性:失效 颁发时间:2013-01-04 实施时间:2013-01-04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审批的意见
  (国海岛字〔2013〕14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

  为适应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提高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审批效率,现就简易项目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下列用岛面积小、对岛体岸线破坏小、对海岛生态影响小的简易项目使用海岛,按照简化申请审批要求办理用岛手续:

  (一)简易供水、供电设施用岛;

  (二)重力点、水准点、天文点等测量标志用岛;

  (三)海洋环境监测、气象观测、海啸和地震观测等无人值守观测设施用岛;

  (四)航标、灯塔等助航导航设施用岛;

  (五)信号发射塔用岛;

  (六)种养殖及简易看护设施用岛;

  (七)其他简易项目用岛。

  二、简化内容

  属于简化审批手续范围的项目用岛,符合省级海岛保护规划或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不再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即单岛规划),申请用岛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简易项目用岛)》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简易项目用岛)》(具体格式见附件)。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对简易项目用岛的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三名。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可以采取会签形式,对属于简化审批手续范围的项目用岛进行审核。

  三、管理要求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对适用简化审批手续的项目用岛申请进行审查、审核,不得擅自扩大简化审批适用范围。属于简化审批手续范围的项目用岛,其审批权限、使用金征收、使用权登记、证书发放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简易项目用岛)

  2.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简易项目用岛)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月4日

  附件1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简易项目用岛)

  项 目 名 称:

  委 托 单 位:

  编 制 单 位 :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口公益性  口经营性  投资额
  海岛名称
  海岛位置
  用岛面积  用岛年限
  用  途
  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
  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功能、用岛面积及类型、建设工程及类型、建设时序、资金来源等):
  开发项目的空间布局(说明项目总体工程布局规划、对海岸线及周边海域占用情况、对海岛形态及资源生态的影响等):
  开发海岛的保护措施(海岛形态和生态修复措施、海岛环境影响控制措施、垃圾和污水处理措施等):
  技术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图:
  1.位置图(略)
  2.界址图(略)
  3.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略)

  附件2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简易项目用岛)

  项 目 名 称:

  委 托 单 位:

  编 制 单 位 :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口公益性  口经营性  投资额
  海岛名称
  海岛位置
  用岛范围  口整岛  口局部利用
  用岛面积  用岛年限
  用  途
  项目用岛理由(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用岛的必要性):
  项目所在海岛概况(说明海岛及周边海域的资源和生态概况、海岛及周边海域使用现状):
  项目用岛与规划符合性分析(对项目用岛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进行分析):
  项目用岛协调分析(对项目用岛对相关利益者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协调处理建议):
  空间布局合理性分析(对占岛区位、用岛方式、平面布置、用岛面积及岸线、用岛年限等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海岛保护措施的有效性(海岛形态和生态修复措施、海岛环境影响控制措施、垃圾和污水处理措施等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论证结论与建议:
  技术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附图:
  1.海岛地形图(略)
  2.海岛及周边海域现状图(略)
  3.海洋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图件(略)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