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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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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23-03-09 实施时间:2023-04-15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

  第四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第六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七条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海关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海关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海关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海关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第八条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第九条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海关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第三章 过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海关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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