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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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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现行有效 颁发时间:2013-04-28 实施时间:2013-04-28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原则,落实责任分工
  河道管理遵循“因河制宜,科学规则,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及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上述原则,切实加强对河道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切实保护河道安全,保持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城市河道的整治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划定,要尽快完成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

二、强化河道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禁止乱采乱挖、非法占用河道等行为;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在凌河保护区范围内,除禁止上述行为外,禁止开垦、烧荒,从事修建挖筑鱼池(塘)、捕捞和水产品养殖的,需经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批准。
  (二)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涉河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涉河建设项目的规模、地点、性质、用途等,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禁止损毁堤防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已建的防汛、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在因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三、规范程序,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确定位置和界限,划定蓝线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为其立项,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选址意见书和核发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二)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担任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严格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施,以确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河道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河道、堤防保护,保证河道、堤防、水域、岸线的规范管理。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开工审查、监督检查和专项验收三项制度,确保涉河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的建设方案、范围和作业方式建设实施。
  (二)有以下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逾期不清除或者恢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清除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河道内水工程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未及时修复、清淤的;在堤坡种植乔木和耕种作物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及相关阻水障碍物,恢复河道原有行洪标准的。
  (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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