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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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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 国务院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13-07-28 实施时间:2013-07-28 效力级别:行政法类法律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鲁政呈〔2012〕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烟台市历史悠久,遗存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名胜古迹众多,近代建筑集中成片,街区特色鲜明,城区传统格局和风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烟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烟台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3.07.28,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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