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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 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 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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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20-04-03 实施时间:2020-04-03 效力级别:行政法类法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

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4月4日10时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相关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4月3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0.04.03,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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