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0
分享
颁发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1994-05-11 实施时间:1994-05-11 效力级别:行政法类法律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和“侵权”、渎职等法纪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二条 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第三条 对举报法纪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视具体情况,比照第二条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和单位名单,由举报中心会同贪污贿赂检察厅、法纪检察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出,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 发放奖金由举报中心负责。受奖人员,在北京的可通知本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在外地的可委托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代发。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有罪终审判决或免诉决定以后进行。

第七条 奖励情况要适时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积极性。

第八条 宣传报道奖励工作,要注意保密,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的姓名、单位。

第九条 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奖励基金建立之前,奖励经费从业务费列支。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4.05.11,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8

声明:听律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