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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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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18-06-22 实施时间:2018-07-01 效力级别:行政法类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现就中国海警局相关职权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三、条件成熟时,有关方面应当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8.07.01,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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