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
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0
分享
颁发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现行生效 颁发时间:2002-01-07 实施时间:2002-01-07 效力级别:行政法类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2.01.07,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17.11.07

声明:听律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