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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广西省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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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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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甲方) 销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销时间与数量 1、购销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2、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生产的合格生鲜牛奶,收购量吨/天。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变化,每天允许%的浮动。如因扩大生产规模等而增产的合格生鲜牛奶,乙方应提前天通知甲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收购。 购销预算表 年份月 份123456789101112数量(吨) 第二条计价标准
广西省生鲜牛奶购销合同

收购方(甲方)

销售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销时间与数量

1、购销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甲方负责收购乙方生产的合格生鲜牛奶,收购量 吨/天。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变化,每天允许 %的浮动。如因扩大生产规模等而增产的合格生鲜牛奶,乙方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收购。

购销预算表

年 份 月 份123456789101112数量 (吨)

第二条 计价标准

以优质优价为原则,生鲜牛奶价格由基础价和附加价两部分组成。

1、基础价格:以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观指标和细菌指标(Ⅰ级)为基础,且不含抗生素,生鲜牛奶 元/公斤(以省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价为准)。

2、附加价格

(1)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基础,脂肪含量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上增 元/公斤,最高不超过  元/公斤。

(2)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基础,蛋白质含量每增加0.1个百分点,在基础价格上增 元/公斤,最高不超过  元/公斤。

(3)细菌指标≤20万/ml,在基础价格上增 元/公斤。

(4)淡旺季基础价格调整: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牛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生鲜牛奶收购标准,包括:《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 6914-86、《鲜乳卫生标准》GB19301-2003、《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 NY5045-2001。

2、禁止交售下列生鲜牛奶:

(1)未取得健康证明和未经检疫奶牛生产的奶;

(2)产犊7日内的初乳(生产牛初乳产品除外);

(3)有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的奶;

(4)患乳房炎、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及其它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5)掺杂使假、变质、有异味和被污染的奶;

(6)其它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奶。

(7)其他:

第四条 交付方式

生鲜牛奶的交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送交生鲜牛奶,时间为每天 时至 时,乙方应按时送交。

2、甲方到乙方指定地点收购生鲜牛奶,时间为每天 时至 时,甲方应按时收购。

第五条 检测验收

1、双方约定由甲方进行检测时,甲方应从抽样时起48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由 负责检测,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2、双方约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      进行检测。双方抽样封存后  小时内由  方负责送检,检测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第六条 结算方式

货款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在生鲜奶检测合格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货款拨付到乙方指定账内;

2、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当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当事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方可调整购销计划。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交奶或交送的生鲜牛奶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由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按生鲜牛奶价值的 %负责赔偿。

2、甲方不按时收奶或随意提高标准和压低价格,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生鲜牛奶价值的 %负责赔偿。

3、因违反本合同规定而拖欠奶款,甲方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每日按拖欠奶款的 %支付乙方赔偿金。

4、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有权派员到乙方的奶牛养殖场对挤奶、运输等关键环节进行实地调查,但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2、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省原料奶协调价格办公室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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