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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有: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且应未设定权利负担,出资时需要缴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且应未设定权利负担,出资时需要缴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五、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