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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可以将土地收回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将土地提前收回,不过必须要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
二、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对于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因为自身经营不善而破产的,或者是为了城镇规划设计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为: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没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