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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四、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五、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先履行义务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