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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杰律师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内蒙古金骥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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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图文解答

据《红星新闻》报道:山东一中学生张志超因涉嫌强奸杀人罪于2006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案发时张志超尚未年满16岁。时隔六年后,2011年在母亲马玉萍的一次探视中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红星新闻报道称:在2005年1月10日早晨,山东沭县第二中学的一名女生在校园突然失踪,案发一个月后,在本校男生厕所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经公安机关侦查,系强奸杀人,认定本校高一学生张志超为犯罪嫌疑人。儿子向母亲喊冤称,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于是母亲开始了漫长的申冤之路。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事实疑点重重。例如,被告人供述的衣服颜色与实际被害人衣服颜色不不符。另外,公安机关也没有对现场中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作案时间、地点均存疑、被告人口供矛盾、有利证据被隐匿,案件事实缺少关键证据。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再审裁定。再审决定后,本案经过前后6次延期审理,2019年12月5日终于在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庭审中再审出庭检察员提出疑罪从无的出庭意见。法庭决定将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案再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开宣判。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充分保障了人权。是尊重人权主义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既强调保护社会法益,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又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有效的限制国家司法权。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法、司法审判、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落实,才更好的限制了国家刑罚权,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使无罪之人不被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和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之规定,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依法是需要排除的,在审判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彰显。“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意即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应到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疑罪从无。张志超强奸杀人案案再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出庭意见,显然该案事实存在很多疑点,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理应对被告人张超作出无罪判决。再审一旦宣告其无罪,张志超可以申请刑事赔偿。结语,张志超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入狱关押长达15年,从当年一个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今业已长大。期待再审宣判其无罪,沉冤得雪。还他自由,母子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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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近日,腾讯网每日人物爆料了一篇标题为《医院诊断20天高烧不退,竟是体温计坏了!卫健局:可能是单个体温计问题》的文章,报道称:家住浙江的江先生3岁的儿子途途之前检查发现肺部病毒感染,在上海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好转后,于2019年12月8日转入浙江明州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自12月8日上午医院测量体温时,孩子有发烧症状。一直持续到12月27日,长达20天之久,孩子持续高烧不退。期间,医院使用了抗生素等药品进行治疗,江先生也因此支付了医疗费五万余元。直到12月27日江先生另外选购了一支体温计进行测量,发现孩子体温正常。孩子这20天高烧不退,源于先前那支体温计是坏的,体温计失灵所致。报道还称:江先生使用的坏体温计是按照浙江明州康复医院的规定在该院购买的,因而医患之间就此事发生了争执。有关人员做出的解释是:“同批体温计三证齐全,目前实际使用未发现问题,“可能只是单个体温计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据该报道称,2020年 1月8日下午,每日人物记者从当地卫健局采访中了解到:“事发后该局介入调查,目前正在协商家属与医院之间的赔偿。”笔者读了这篇报道,疑惑颇多,对所曝料事件的真实性存在很多疑问。此新闻媒体是否对事件进行了查证,不得而知。不过,按照生活常理,一般的医院是绝对不会以病人家属自行测量的体温作为诊疗依据的,不要说文中提到的具有相当规模的康复医院,即便是一个小医疗诊所也会遵守诊疗规范,对病人的各项指标要进行必要的检测,才可以对症治疗。且报道中称,治疗周期长达20多天,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五万余元,这也不大合乎常理。对病人的康复治疗不可能仅仅依靠体温一项指标进行诊治,是需要做各种检测、化验,进行综合诊治的,怎么会因为一个体温计损坏就出现误诊20多天可能,最终还引发了医患纠纷。显然,这个报道在事件的客观真实性方面有待进一步核实。目前,网络信息满天飞,真伪难辨。有的媒体为博人眼球,故意制造、传播虚假新闻,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网民的利益,同时也往往存在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所传播虚假信息内容有关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情节严重的还涉嫌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如果所编造、传播的虚假信息内容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所列内容,也不属于恐怖信息的,而是普通虚假信息。根据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内容,会涉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平台明知而不予制止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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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据《南都讯》报道:深圳一公交公司司机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次日早晨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心源性猝死。报道称:公交司机王某,2019年12月25日下午执行完第一趟从石龙公交场站至深圳东站的营运任务后,出现身体不适,向调度员请假,去医院检查。15点05分转入深圳市人民医院CCU科室进行救治。经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王某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向王某家属建议手术治疗。不料,26日早晨6点11许分王某下床解大便后回到病床,病情突变,胸部疼痛,随即出现意识不清、双眼上翻的症状,经抢救无效于7点26分宣告临床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后,家属与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家属认为:王某的死亡与其从事的公交司机工作的长期超时工作密切相关。据该公交公司职工反映:“它们一般早晨6、7点发车,晚上最早9点多下班,晚的话就是11点,仅在车上的时间为11、12个小时,加上其他准备时间,一共将近15个小时左右。”家属称:“因为平常我叔叔都没有心脏方面的毛病,这次突然得病,估计是过度劳累所致。”故家属以患病与超长时间驾驶有关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纵观该案件的事实,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内容真实,与客观实际相符。其实,家属维权并不困难,最终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王某情况符合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首先,王某12月5日下午完成第一趟公交营运任务后出现身体不适,并向单位主管调度人员请假就医。从发病时间上看完全属于在工作时间之内。其次,王某请假时虽然是完成了第一趟营运任务。但还有其他趟次的营运任务有待继续完成。王某回到场站交车后方请假。从空间上看,根据公交运输的工作性质,王某的突发疾病场所,符合在工作场所,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最后,王某向调度员请假后,径直赶往医院进行治疗,时间和空间上具有连贯性性。后突发心源性猝死,25日15日05分转入医院CCU科室进行救治,26日7点26分被医学宣告临床死亡。未超过48小时,完全符合“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生命本无价,法律上创设了死亡赔金制度,目的在于对家属因失去亲人所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以及精神上痛苦的补偿。但民法遵循填平规则,赔偿金额法定。职工因工死亡,虽然法律特做了例外规定,在有第三责任时可以得到双倍赔偿,这属于对民法填平规则的一个突破。但本案中得不到适用,本案中只有用人单位一方责任主体,家属无法得到双倍赔偿。至于,家属所持因工作超时导致死亡的主张是否能成立暂且不论。根据现有事实和法律分析,经工伤认定后,家属应该得到法定赔偿金,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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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据《新京报讯》1月5日报道,1月2日21时许,西安第六十六中学一名高三男生李某,因为上晚自习玩手机,被金老师没收,多次索要未果。遂穷凶极恶地将与金老师同在一个同办公室的周老师残忍的杀害。李某作案后,从校门翻门而出,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周老师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截止发稿时止,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破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各种科技成果普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是互联网的发达,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在校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当下,大部分中、小学校园里都有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校规。现代学校的教学设备先进,几乎班班都有多媒体设备,能够随时上网,教学资源丰富。中小学生上学带手机本身没有实际价值,除了上网聊天就是玩游戏,对于正直读书韶华的中小学生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但很多家长不太了解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意义,往往出于对孩子的溺爱,在孩子的软磨硬泡下,瞒着学校、老师给孩子买手机。因而,很多学校的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现象,屡禁不止,很难杜绝。学生用手机上网,除了因上网聊天交男女朋友、玩网络游戏耽误学业外,还通过直播软件接触到很多不良信息,容易引发暴力倾向。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引发的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现象时有发生,各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在网上爆出,有的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近年来,一方面是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过分强调了“保护”,而疏忽了最有保护价值的“教育”。老师对学生管理严格了,稍微有点过激行为,就会引发家校矛盾。而学校又不能给老师撑腰,动辄以老师“体罚、变相体罚”为由处分老师,有的教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结果,老师只能恪守“温和说教”的唯一教育手段,于是出现了“熊孩子”充斥校园,为所欲为,任意欺凌弱小同学,打骂老师无人敢管的教育怪现象,学校也只能听之任之,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比如未成年人吸烟问题,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尚秀云法官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他们犯罪大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其中吸烟是未成年人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她还强调分析指出,“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但学校面对这些有吸烟不良嗜好的学生也只能据《新京报讯》1月5日报道,1月2日21时许,西安第六十六中学一名高三男生李某,因为上晚自习玩手机,被金老师没收,多次索要未果。遂穷凶极恶的将与金老师同在一个同办公室的周老师残忍的杀害。李某作案后,从校门翻门而出,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周老师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截止发稿时止,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破过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新的技术成果不断涌现,各种科技成果普遍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是互联网的发达,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在校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当下,大部分中、小学校园里都有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校规。现代学校的教学设备先进,几乎班班都有多媒体设备,能够随时上网,教学资源丰富。中小学生上学带手机本身没有实际价值,除了上网聊天就是玩游戏,对于正直读书韶华的中小学生来说,有百害而无一利。但很多家长不太了解学校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意义,往往出于对孩子的溺爱,在孩子的软磨硬泡下,瞒着学校、老师给孩子买手机。因而,很多学校的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现象,屡禁不止,很难杜绝。学生用手机上网,除了因上网聊天交男女朋友、玩网络游戏耽误学业外,还通过直播软件接触到很多不良信息,容易引发暴力倾向。未成年人受网络影响引发的校园欺凌、校园霸凌现象时有发生,各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常在网上爆出,有的专家、学者甚至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近年来,一方面是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上过分强调了“保护”,而疏忽了最有保护价值的“教育”。老师对学生管理严格了,稍微有点过激行为,就会引发家校矛盾。而学校又不能给老师撑腰,动辄以老师“体罚、变相体罚”为由处分老师,有的教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结果,老师只能恪守“温和说教”的唯一教育手段,于是出现了“熊孩子”充斥校园,为所欲为,任意欺凌弱小同学,打骂老师无人敢管的教育怪现象,学校也只能听之任之,束手无策。另一方面,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比如未成年人吸烟问题,电影《法官妈妈》的生活原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尚秀云法官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他们犯罪大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其中吸烟是未成年人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她还强调分析指出,“吸烟的孩子不一定都犯罪,但是犯罪的孩子几乎都吸烟。”但学校面对这些有吸烟不良嗜好的学生也只能进行“温和说教”,别无他法,教育效果可想而知。正是教师对学生惩戒措施的缺失,不但没有保护到未成人,反而害了未成年人。其实,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时甚至大于成年人犯罪。其一,未成年人犯罪对象往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其二,未成年犯罪对自身成长有着严重影响。目前,面对校园里的这些“熊孩子”,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立法机关正在加紧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官方发布的立法征求意见稿看,不难预测经过修订后的这两部法律将赋予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法定教师拥有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教育、管理措施。新法出台后,有望管住这些“熊孩子”,防微杜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保护。结语,“天地君亲师”,我国有着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学生杀害教师,无异于“欺师灭祖,罪莫大焉”,有违社会伦理,法所不容,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543热度
2020-01-07
我们日常生活中,行走在大街小巷、小区楼廊道角,本来风和日丽,却偶有空中突然坠物,造成飞来横祸,给我们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给人们本来宁静的生活平添一份不安因素。生活很多实际案例表明,这些突如其来的空中坠物多半是人为造成,有的是因为业主住的楼层较高,不方便下楼倒垃圾,图一时方便,从窗口随手丢向楼外;有的是因为平时本来没有随手向窗外丢垃圾的习惯,但因为家里装修、维修等临时产生了较大量的垃圾,为了节省雇人清理的费用,就从窗口抛出;有的是因为夫妻吵架,抡板凳、砸家具,不管不顾把生活用品丢向窗外;有的是因为楼房空间有限,一些闲置的生活用品,比如花盆、坛罐等放在阳台上,随时有坠落的危险;更有甚者在家里喝闷酒,为了撒气,把东西抛向窗外……各种原因,不一而足。在一般人的意识里,随手向窗外丢个东西,东西是自己的也不是别人的,有什么大不了的,顶多就是没有良好的生活习惯,个人素质不高而已,只不过是个道德问题,受到道德谴责。实则不然,高空抛物,会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危险,严重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安全,因而是违法行为。网上12月21日发布一则消息称,近日,福建建瓯一小区里有一个醉汉因为酒后心情不好回家,除了把自己的电视砸坏外,还从家中六楼前后几分钟内抛下一只水桶、六个凳子。有一个行人当时刚好路过,坠落的水桶擦肩而过,虽然没有砸到身上,但被桶中的水溅了一身,吓得着实不轻,很是后怕。该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但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第五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消息中的醉汉显然已经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所规定的罪名,如果警方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成立。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男子将面临三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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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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