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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报道:山东一中学生张志超因涉嫌强奸杀人罪于2006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案发时张志超尚未年满16岁。时隔六年后,2011年在母亲马玉萍的一次探视中张志超突然开口喊冤。请求母亲为其委托辩护律师代为申诉。
红星新闻报道称:在2005年1月10日早晨,山东沭县第二中学的一名女生在校园突然失踪,案发一个月后,在本校男生厕所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经公安机关侦查,系强奸杀人,认定本校高一学生张志超为犯罪嫌疑人。儿子向母亲喊冤称,是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于是母亲开始了漫长的申冤之路。
辩护律师介入后发现案件事实疑点重重。例如,被告人供述的衣服颜色与实际被害人衣服颜色不不符。另外,公安机关也没有对现场中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作案时间、地点均存疑、被告人口供矛盾、有利证据被隐匿,案件事实缺少关键证据。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再审裁定。再审决定后,本案经过前后6次延期审理,2019年12月5日终于在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庭审中再审出庭检察员提出疑罪从无的出庭意见。法庭决定将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案再审判决结果进行公开宣判。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充分保障了人权。是尊重人权主义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既强调保护社会法益,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又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有效的限制国家司法权。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法、司法审判、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落实,才更好的限制了国家刑罚权,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使无罪之人不被追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和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之规定,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果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依法是需要排除的,在审判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彰显。“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意即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应到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疑罪从无。张志超强奸杀人案案再审中,检察机关提出了“疑罪从无”的出庭意见,显然该案事实存在很多疑点,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理应对被告人张超作出无罪判决。再审一旦宣告其无罪,张志超可以申请刑事赔偿。
结语,张志超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入狱关押长达15年,从当年一个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今业已长大。期待再审宣判其无罪,沉冤得雪。还他自由,母子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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