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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小惠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福建宇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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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合同一方存在违约,合同另一方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353热度
2019-10-2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故消费者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
222热度
2019-10-23
购房人为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而借用亲朋好友名义购房,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常见的案例中,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会约定,整个实际交易过程都由名义购房人出面,而购房款则全部由实际购房人出资。买下房屋后,也是由实际购房人实际使用房屋,等到一定时候,名义购房人再配合实际购房人将房屋产证上的权利人变更为实际购房人。当然,也有实际购房人亲自出面参与交易全过程的情况,而名义购房人除了被叫来在合同上签字、在产证上加名外,几乎没什么存在感……不过,在法律上,名义购房人其实很有存在感。
222热度
2019-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规定应以实际控制为标准,购房人是否实际入住则不是房屋占有的必要条件仅要求买受人“合法占有”,并未以必须实际入住或使用为占有的唯一必须要件。
1478热度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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