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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四项法定事由:

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四项法定事由:

徐霞
徐霞 - 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
专职律师,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始终坚持用专业的法律人的思维去分析解决专业的法律问题,用专业的法律素养尽心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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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都可能无能力继续抚养子女,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健康。因此,患严重疾病和伤残,都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这里包括了三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1.是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2.是抚养子女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虐待子女行为严重的应以刑事犯罪制裁),对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准许。

3.是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项规定,与第五条规定相响应,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他们自己的意愿。如果他们提出要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能够很好地抚养子女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应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这是一个弹性条款,以概括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未尽事项。,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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