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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

工伤保险条例2

张牡
张牡 - 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简介:张牡律师于2010年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刑事案件数百件,擅长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办案经验丰富。 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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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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