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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牡

收容教育制度的概述

常年顾问,人身损害
废止共识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备受争议。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6个月至2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渐高。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关的提案。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联名信,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违法现行法律,如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在执行中,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收教制度并未实现良好的社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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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张牡

收容教育制度。

常年顾问,人身损害
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的消息后,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对《财经》记者称,随着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收容教育越来越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造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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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张牡

法人联营

常年顾问,文书代理
规定法人联营重在划清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其中第四节有三个条文(第51-53条)规定联营问题。在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三种联营的基本形式,一是紧密型联营,实际上是共同出资,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半紧密型联营,实际上是共同出资,建立合伙性质的企业,三是松散式联营,实际上是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学者对此分别称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1-53条规定的就是这三种联营形式。用传统民法观点看,这三条规定的性质分别是法人、合伙与合同,按照常规不应当规定在一起。对《民法通则》这样规定我的理解是:第一,规定联营反映了改革的现实,使联营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第二,将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分别规定,就排除了个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这是因为对个人和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合伙,关系到重大决策,需要慎重,暂不作规定。第三,在讨论《民法通则》草案时,有主张“大经济法”的学者认为联营是经济法问题,《民法通则》不应当规定联营。立法机关坚持在《民法通则》中规定联营,实际上是肯定了联营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律关系,这样就在法律上进一步划清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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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张牡

合伙经营

常年顾问,文书代理
规定个人合伙重在体现当时的政策改革开放初期出现了形式繁多的经济组织,有令人眼花缭乱的感觉,从民事主体角度看,归结起来不外是独资、合伙和法人三大类,但是在《民法通则》中如何规定并不简单。在立法上遇到的问题之一是合伙的法律地位。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规定合伙为民事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合伙是合同关系。立法机关的主导意向是规定个人合伙重在体现改革开放政策,是否民事主体的理论问题,以后由学者继续研究。最后确定将个人合伙规定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的第五节。问题之二,是否规定合伙的财产归合伙共有,这在民法上本来是个常规性问题,但是对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作规定,而是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32条)。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人们将共有误解为公有,影响人们投资经营合伙的积极性。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实际效果和共有没有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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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张牡

关于借贷的规定

常年顾问,文书代理
1985年6月法工委召开的座谈会的名称是民法总则座谈会,在座谈和起草过程中,有了改变名称的建议,提出了民法通则、民法总纲、民法纲要三个名称,各有不同的理由,其共同点是内容要超出民法总则的范围,解决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当时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法律已经有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缺少的主要是民法总则、物权和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物权法的起草难以提到立法议程,于是就决定起草以总则内容为主,兼顾分则内容的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的内容可以看出,突出了民法总则方面的规定,对民法分则的问题都涉及到了,但详略有很大不同。对物权和债权的主要问题作了简要的规定;将人身权单独规定一节,突出了对人身权的保护;民事责任一章突出的是侵权责任。另外,监护问题当时还没有法律,规定得就详细些;对知识产权作了提示性规定。《民法通则》还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此突出借贷关系,是因为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很突出。当时有法官建议简要规定借贷问题,即使规定一条,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作司法解释,使裁决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90条关于借贷的规定就是这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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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张牡

民法通则2

常年顾问,文书代理
为了制定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全社会尤其是立法、司法、法律理论界的专家们都应共同努力,应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德、日民法典、民法理论的研究,同时应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将《民法通则》的种种缺陷予以修改,删除掉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符内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补充、完善国外科学的、先进的民事法律制度,共同为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先进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优秀民法典。《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民事司法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根据,为司法解释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颁布后,经济体制改革有了进一步发展,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200条。法官和学者简称其为“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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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张牡

民法通则

常年顾问,文书代理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是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它承继了中国自清末以来变法图强以复兴中华民族的理想,开启了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本前提与依据。近二十年来,社会各个方面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法通则》又暴露出了许多新的缺陷,并且越来越突出,可以这样说,《民法通则》很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完成了其特殊的历史使命,从《民法通则》中的种种缺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修改《民法通则》已非常迫切,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典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从某种程度上说“恶法”,比无法的危害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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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一对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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