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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本领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 及 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并 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 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该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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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师本领
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答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 任主体?答: 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第一款第一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例外情况是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综上所述, 在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该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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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师本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第26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一规定简化了欠薪时争议解决的程序,取消其仲裁前置的门槛,使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减少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起诉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直接按普通债务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较为严格的,即诉讼请求的支持证据为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也就是说, 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劳动报酬未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支付的原因、劳动合同效力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争议。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以普通债务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 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因此, 对于符合前述条件的劳动者,不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选择优先申请支付令。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报酬的问题也作了程序性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协议指的是在该法第十条列举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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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师本领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审判实践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并未说明他(她)是行使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请问在办案中应如何把握?答: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人民法院均应搞清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因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特点,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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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杨锐洲
【前言】在日常生活我们时常可以通过网络接触某款app或付费平台,部分商家在其提供的充值链接中往往显示最低充值金额,此类条款法律效力如何?苏州小伙因不满知网最低充值金额,一纸诉状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最低充值限制并返还其账户内余额,我们不妨看下法院如何决断。【基本案情】【原告】2018年5月25日,原告刘某在被告运营的中国知网下载名为《中药》的文献时,网页提示需付费7元,原告点击“购买”按钮后,弹出充值页面,原告随后进入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充值中心提供了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等不同的充值方式,但均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即个人用户最低充值限额为50元。原告为下载7元的文献被迫充值50元。购买该文献后,原告就账户余额退还问题与客服沟通,但客服以退款需要手续费,退款程序复杂、周期长为由,未给原告办理退款。中国知网在其网页“答读者问”一栏第19条写道:“充值的金额不能退回,购买充值的金额没有时间限制,用完为止。”明文规定不能退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低充值额限制及充值金额不能退还的规定是格式条款,限制了原告的权利,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应属无效。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被告通过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拒绝向原告提供其商品的行为,是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进行强制交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权利。【被告】1、个人用户充值的余额可以退回,客服人员的答复是表示可以退回,只是向原告说明退回的程序复杂,还会扣除手续费,建议原告继续使用。原告称与客服多次沟通不属实,事实上我方得知原告起诉后多次主动联系原告,试图解决此事,但均被原告拒绝。我方已经将原告账户余额41元退至原告的付款账户。2、网站首页帮助中心第19条是以问答形式表述,且位置不显眼,不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条款。我方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按照该问答的规定操作,而是可以退回充值余额。我方已经于2018年11月26日将该条问答删除。3、最低充值额限制是一种商业惯例,被告在其运营的中国知网网站和手机知网中提供了多种充值方式,如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会员卡等,有的充值方式最低限额系10元。银行电汇、邮局汇款及在书刊超市里订阅期刊可以对任意金额进行结算,均没有最低金额限制。不同充值方式所设定的最低限额和阶梯充值金额是出于为用户使用效率考虑,这样可以大幅减少每篇文章的付费操作次数,毕竟多数用户会重复下载或阅读文献,该方式执行多年来也得到用户认可。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小额付费的用户需求,我方即将增加0.5元短信充值的支付方式选项,每篇文献每页的费用为0.5元,最低充值0.5元的规定已相当于取消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此外,被告也在研发单篇付费系统,目前正在测试。(PS:不得不说,大企业遇到纠纷时也会怕,主动认怂)【法院观点】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同方知网公司在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同方知网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故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故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虽然本案的最低充值金额较低,大多数消费者尚可忍受,也未提出异议,但该做法的负面示范效应仍应引起重视并加以规范、指引,商家应在充值时允许消费者对于充值金额进行自定义。对于刘某要求同方知网公司退款的请求,因同方知网公司已经退款,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法院判决】[1]一、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充值中心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观点】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2、经营者应在充值时允许消费者对于充值金额进行自定义;3、收取退款手续费属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笔者】沪上一枚小律师【律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副楼801室【联系方式】18817318280(可通过手机号码添加个人微信)【PS】如需个性化建议或指导,可以付费咨询或预约后至律所当面洽谈。参考^判决书网址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e7f1a649038b910448bb77e29bf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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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杨锐洲
【前言】你是否通过抖音、快手、微信朋友圈等平台看到过各式各样的诚招加盟商的广告?比如常见的“一点点奶茶”加盟,又如某某健身、某某装修等等。于是你点开了链接,联系了对方的工作人员并被邀约至其公司洽谈;心怀梦想,一腔热血的你,在对方的“苦口婆心”之下付费、签约、正式加盟品牌开始自己的事业;几天后、十几天后、一两个月后;你的热情因你个人或对方的种种原因而消退;你想退费,对方却以双方签订的白纸黑字为由拒绝;此时的你,该如何是好?下文司法案例及裁判观点或许能帮你解决这个困境。【案例基本案情】(此类案例因涉合同条款,案情篇幅较长)2018年9月25日,被告(甲方)与两原告(乙方)签订了《餐饮服务协议书》(注:合同封面名称为《服务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3拟投资项目名称为“XX茶事”,该项目经甲方前期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目前已形成完整的品牌策划、产品包装方案、规范的制作技术及流程。甲方对该项目的项目标识及与项目标识有关的相关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不仅拥有使用权,还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提供给第三方使用。2.1合同服务期限从2018年9月25日开始至2019年9月24日止。(区域服务)合同服务费为248,000元。3.11该项服务的提供方式为资料交付及现场培训……。3.12合同签署后,甲方将现场为乙方提供开店咨询指导培训……。3.31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的设计平面图、设计效果图。4.1服务期限内,甲方无偿授权乙方使用项目标识为:XX茶事。4.2(B)项目标识“区域”使用,即甲方同意乙方在上海市奉贤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4.3选择4.2条(B)项使用方式的乙方,除了享受单店客户所能享受的本合同权利外,还可享受该区域新成交客户服务合同金额的返点。返点的计算方式……。9.1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予以遵守并履行,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单方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合同费用总金额30%的违约金。《餐饮服务协议书》还对声明及保证、通知及送达、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日,两原告填写了《客户学习清单信息登记表》,并支付给被告1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张。同月27日,两原告又分批支付给被告财务的个人账户合计269,800元,被告又出具收据一张。上述《客户学习清单信息登记表》内容显示“黄某”为“商务经理”。同月28日,两原告拟写了《合同终止协议告知书》一份,并于当日通过微信发送给涉案协议书的被告方的经办人黄某,同时又通过顺丰快递寄给黄某,快递于次日被签收。该告知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8年9月25日签署服务协议并交定金一万元整,合作品牌XX茶事,于2018年9月27日全款付清尾款269,800元整,但是还未开展任何项目。鉴于事后发现1该产品商标尚在审核中2其分公司在征信问题上存在很大问题3市场不景气故乙方于2018年9月28日提出终止协议。请甲方立即停止相关后续事宜,否则产生的费用乙方将不予承担。另查明:商标使用授权情况正常。庭审中,被告陈述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被告专车接送原告到被告公司参观、专人接待原告咨询、给原告免费品尝产品、免费参观样板店;在签订协议书后,被告积极联系原告,督促原告尽快启动项目并对此进行服务。原告对于被告陈述的签订协议书前的被告的工作内容予以认可,但认为此系被告进行招商的正常行为;对于被告陈述的签订协议书后的工作,原告认为除了和原告协商解除合同后退多少钱之外,被告未做过其他工作。还查明: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法院观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一、两原告是否可以解除涉案协议书;二、两原告主张的金额能否支持。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名为《餐饮服务协议书》,实为被告具有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原告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平面图、设计效果图开设“XX茶事”加盟店,并在被告的培训指导下经营店铺,两原告为此支付相关费用的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虽然两原告与被告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此条款,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两原告作为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中的该款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核心观点!!!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两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书,于同月28日通过微信提出解除合同,在管理条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黄某系被告方的合同经办人,又系被告的商务经理,两原告与被告签订涉案协议书主要与黄某联系,两原告作为自然人,基于一般的认知及履约的客观情况,向黄某提出解除协议书的主张,应为有效,故本院据情确认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两原告提出解约时距签约仅数天,尚未使用被告的特许经营资源,尚未接受被告的项目技术培训、店面装修图纸设计、后期运营指导,故被告收取两原告的相应对价款项应予返还。庭审中,被告抗辩两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两原告行使的是管理条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故不适用涉案协议书第九条的约定,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主张在签订涉案协议书前,被告专车接送原告到被告公司参观、专人接待原告咨询、给原告免费品尝产品、免费参观样板店,两原告认可被告的工作内容,但认为系被告招商的正常行为。本院认为,被告所做的前述工作确为其经营涉案项目、招商的正常行为,并非唯一针对两原告的特殊服务,即使原、被告双方未能签约,被告在招商过程中,为吸引客户也会实施该些工作,故若有费用发生,也为被告经营项目的成本,在客户不愿主动承担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客户承担,于法无据。被告又主张签订协议书后其为两原告做了部分服务,但未有证据证实,且未得到两原告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被告应全额返还两原告所收的款项。【判决结果】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5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248,000元、设备费3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7元,由被告负担。【律师观点】1.许多加盟类型合同,其本质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由享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被特许人“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该解除权不受双方合同的约定,意味着即便双方在涉案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条款,但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被特许人仍可以依管理条例中的该款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3.冷静期所对应的合理期限,通过司法审判实务可推定,该合理期限一般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左右。当然,此处因不同法院、法官对该条款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该合理期限也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予以分析,但作为投资加盟商,如欲反悔,建议尽可能缩短该期限。4.法律虽然赋予被特许人反悔的权利,但除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外,还应通过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解除,比如向对方邮寄正式的《解除合同告知函》等。【法条链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 合同解除;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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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杨锐洲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婚姻家庭,民事诉讼,债权债务
结了婚夫妻之间的财产就都是共同财产吗?显然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那么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法律规定如下,有需要的可以收藏!(条文如果太繁琐直接往下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看起来好繁琐,怎么理解?分类记忆!简单有效!一、有约定的从约定!不论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举例:甲婚前有房屋一套,车子两辆,存款100万,后与乙结婚,乙有房屋一套,存款30万,双方约定甲方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OK,有约定从约定,就是这么任性!友情提示:白纸黑字写清楚吧,不然后面没证据还是算成甲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二、没有约定的,先按照婚前与婚后区分!举例:甲婚前有房屋一套,车子两辆,存款100万,后与乙结婚,乙有房屋一套,存款30万,没有约定的情况,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就是这些,与对方无关!友情提示:尽管如此,你也得举证证明啊!房子、车子看合同、看发票、看登记、看出资情况,存款银行流水记录!三、婚后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举例:甲乙婚后,甲不幸发生车祸致伤残十级,按照上海标准获赔15万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该笔基于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费用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另如工伤、第三方侵权致伤等情况也在此列!友情提示:收到多少钱,花了多少钱,收钱所依据的证据,留着吧,或许日后有用呢!(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举例:甲乙婚后,甲父亲立遗嘱/赠与协议,约定甲去世后/具体某日期前,由甲一方继承该遗产/赠与给甲一方的,则该款项属于甲方个人财产!友情提示:没有约定清楚归一方的情况下,遗嘱/赠与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重点提个醒,通过法定继承所得依据条文规定,也属于共同财产哦!(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举例:甲乙婚后,双方购买了衣物、鞋帽、化妆品、书籍、首饰、家电家具,其中衣物、鞋帽、化妆品、书籍均属于个人财产,家电家具属于共同财产,首饰呢?看价值!一般情况下可以归为个人财产,但如果金额明显较大的,可能被归为共同财产!友情提示:某些人有时候会对配偶说,你吃的穿的都是我给买的,要离婚这些你都得还给我!不好意思,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友情提示:这一款规定,只是无法区分任何财产归属情况时的一种补充!别太当真,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最终会由法院结合物品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四、婚后不属于个人财产的,当然就是共同财产了!友情提示:对于婚后的个人财产,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不能证明的/不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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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师本领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执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1、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2、被扶养人是子女的,该子女除被执行人外还有其他可提供住房的监护人。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致使目前将要执行的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此时该“唯一住房”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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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何汉林

什么是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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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邹泽宇

民法典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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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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