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80后上海男子张某贇于2020年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当即拍板买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贇陆续支付了54万余元首付款,余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可不久后,他被告知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张某贇打电话询问后得知,问题出现在自己的名字上。原来,张某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注意“赟”和“贇”字的不同,在上述购房签购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签下了“张某赟”。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其合同上的签名是张某赟,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张某贇,名字不同,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别说贷款了,名字若有误,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你自己,也无法享有该套房屋上的权益。”无奈之下,张某贇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房地产公司以预售合同已备案,且“贇”字在电脑中很难查询,平时使用也不方便为由拒绝了张某贇的要求,并“建设性”地提议张某贇可通过改名来取得房产证。
张某贇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你们说房地产公司应该对张某贇进行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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