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3日,6名未成年人结伴租车玩耍,其中15岁少年张小华找到与其相识的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老板谭某,在未要求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与张小华签订租车合同 ,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张小华使用。张小华驾车过程中,把车交给一名同伴玩“漂移”,之后将车交由14岁少年符小强(化名)驾驶。左转弯时,适遇36岁的陈某梧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直行经此路口,因符小强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陈某梧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小华大喊快跑,符小强未减速停车快速驶离事故现场。
次日3时许,符小强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符小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梧不承担事故责任。
符小强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赔偿责任又要怎么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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