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陈先生在上海某投资公司从事招商顾问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到2021年5月终止。为激发员工积极主动性,该公司发起了一份“军令状”。2020 年7月某天,陈先生在军令状中承诺,完成3500平米的保底业绩值以及5250平米的晋升业绩值。该军令状并备注道:2020年7月到12月未完成保底业绩值予以淘汰,完成晋升业绩值,进入晋升提职候选人。2020年12月过后,陈先生未能完成其承诺的保底业绩值。2021年1月31日,该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与陈先生的劳动关系。陈先生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2021年4月,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陈先生的相关请求。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陈先生能否成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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