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推进会议的进程;
2、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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