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米的部分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对于阁楼中低于2.2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具有使用功能的部分,双方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明确相应权利的归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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