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引用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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