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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