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条件有
1、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
4、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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