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口迁走了办理结婚证的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引用法规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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