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引用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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