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与格式特别规定(
2007年修订)》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引用法规 2007年修订)》 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2007年修订)》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与格式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与格式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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