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程序如下
1、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我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会议的通知。根据公司法原理,召开董事会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对议题有所准备,以达到开会目的,有效、正确、及时解决公司面临的种种问题。公司法将有关会议通知事项留由公司章程规定。
3、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我国《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行一人一票。
4、会议记录。按公司法原理,会议记录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也是考核其业绩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第49条明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会议表决。会议表决的不得超出我国《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即董事会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同时,决议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将被人民法院撤销。
引用法规
《公司法》 第48条
《公司法》 第49条
《公司法》 第49条
《公司法》 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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