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中规定的证人资格是对案件知情,且能辨别是非,可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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