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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