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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