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市内县级定点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6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80%;市内市级定点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10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70%;市内市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18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60%;省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30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55%;省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起付线2000元/人次,报销比例为65%。
二、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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