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离婚起诉书;
3、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经破裂,或者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证据;
4、一审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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