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当事人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批准撤销文件等,提出撤销申请;
2、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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