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部门核验。第十四条《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引用法规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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