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租房申请成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
2、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到当事人时就可以入住。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引用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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