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时间因素。即个人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
2、性质因素。即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专用的生活用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认定成为个人财产;
3、约定因素。即当事人约定为个人所有的共同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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