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
2、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
3、产权审查;
4、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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